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
的相关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节 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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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九)公司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案;
 (二十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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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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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保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
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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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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