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醉酒驾车被判处刑罚,应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答:对此,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二,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
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因此,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对其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呈报省(部)级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因此,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特别慎重。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外,《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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