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有特殊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应当按照其各自的价值进行分割。对于共同债务,也应当按照其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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