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9 日,一张“寻狗悬赏 1000 万人民币”的寻狗启示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寻狗启示显示,名叫天狼的 8 岁公犬于 7 月 8 日晚上 11 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失,提供有效线索者奖励 200 万人民币,找到并安全送回者愿给予 1000 万人民币。

据了解,这条狗丢失不到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五千元奖励,因为狗主人“寻狗心急,以一千万为诱饵,不管 200 万还是 1000 万这都是不现实的事。”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也有不少评论,就有网友说“契约精神,在很多人眼里一文不值,可悲可叹”、“那么这个新闻里到底有几条狗?”

对此,大家又是怎么看的呢?认为狗主人急切寻狗而夸张悬赏金额的做法是否值得效仿,会对以后其他人寻狗造成影响吗?


小贴士:悬赏广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后,悬赏广告人应当按照悬赏广告上的承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悬赏广告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谁可以请求悬赏广告人支付承诺报酬,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是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就可以。其中,并未要求该行为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得以年龄为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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