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种类包括哪些?
宪法监督的种类,包括人民监督,也就是人民作为主体来进行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以及宪法法院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什么?
宪法监督的对象主要是:
(1)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
(2)宪法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政党、团体和组织的政治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
(3)与外国签定的条约。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监督的主要活动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及政治理念,确立了不同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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