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优化了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认定首套住房的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认定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上海实行公积金认房不认贷

该政策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对于一些有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购房者来说,减负效果最为明显。符合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仍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外省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仍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仍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具体而言,如果按照过去的政策,只要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房者,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均会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利率为3.575%。按100万元公积金贷款30年等额本息计算,每个月的月供压力为4532元。而按照新的政策,即放宽认贷标准后,则可享受首套房3.1%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其每个月的月供压力将直接减少262元至4270元,具有积极的减负效应,有利于后续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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