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标志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在有关载体上做出明文规定用以表明该信息为机密或绝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标志。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执行。
国家秘密标志的形式,各国不尽相同。我国《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据此,凡载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载体上,都应当依照法定要求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来源:综合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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