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
股东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三)本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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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工作细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中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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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告并
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过的给
你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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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证公司与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交易所的联系。
(十二)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十三)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
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监事会报
告。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
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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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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