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二五年七月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晖电气”“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
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在三晖电气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三晖电气
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三晖电气提供,三晖电气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三晖电气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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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三晖电
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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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三晖电气、上市公司、公
指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指
务顾问 (曾用名: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在公司及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授权日 指
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等待期 指
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
行权 指
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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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三晖电气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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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2025 年 1 月 21 日,
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 11 人,首次授予登记股数为 216.0100 万股。
七、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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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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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权日:2025 年 7 月 24 日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7 人
(三)本次授予的数量:54.0025 万份
(四)本次授予的行权价格:10.83 元/份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授予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拟授出全部权 草案公布日股
份) 益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人员 54.0025 20.00% 0.42%
(7 人)
合计 54.0025 20.00% 0.4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
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已完成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0.15
元,董事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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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调整为 10.83 元/份。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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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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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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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及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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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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