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省份流传着将根据个人工作年限来确定退休年龄的消息,称工龄越长,退休年龄越大,退休金也越高。然而,多个省份的人社厅已经发布声明,辟谣了这一传闻。

河北省、四川省、湖南省和山东省等地的人社厅纷纷表示,不存在网传文章和相关截图中所说的将按“工龄退休”的情况。这些省份都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山东省人社厅29日发布辟谣信息:

多省份辟谣“推行工龄退休”

河北省人社厅28日发布辟谣声明:

多省份辟谣“推行工龄退休”

四川省人社厅27日发布辟谣声明:

多省份辟谣“推行工龄退休”

湖南三湘都市报10月28日报道提到:

多省份辟谣“推行工龄退休”

这些声明引发了公众对国家退休政策的关注。实际上,国家的退休政策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来制定的,不会因为个人的工作年限而有所改变。退休金的高低也与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相关,与工龄长短并没有直接关系。

公众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不轻易相信未经证实的消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同时,也应该相信官方发布的信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拓展阅读: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用人单位在认定职工年龄时,应当执行《民法典》的规定,以劳动者户口簿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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